买房“定金”变“订金”,法官调解化纠纷
晨刊讯 定远县的赵某在购买房屋时,《认购书》中交纳的定金,房产公司出具收条时变成了“订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引发诉讼。近日,定远法院组织诉讼调解,最终化解纷争。
赵某欲购买定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了定金规则,但房产公司出具收条时却将“定金”二字换为“订金”,后房产公司无法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赵某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遭拒,案件进入法院后,承办法官在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化解了此次纠纷。
法官介绍,“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对应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不具有担保性质,在合同不能履行时按过错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双倍返还的效果。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留意那些排除或限制自己权利的条款,对不能理解的条款及时要求对方做出合理解释,避免被人钻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张 伟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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