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一女生被同桌用笔扎伤,家长起诉孩子同桌和学校 法院:未发现学生受欺负,学校要担责
安徽定远县一小学女生,长期以来被同桌男同学用圆珠笔戳腿,导致腿上出现很多小坑。女生家长发现后报警,女生也被送往医院治疗。为讨一个说法,女生家长将学校及男同桌一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定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时,12岁的小梅(化名)和13岁的小军(化名)同在定远县职工子弟小学就读,且是六年级同班同桌同学。当年5月21日上午,有同学向老师反映小军咬了小梅胳膊后,老师和家长才发现小军长期用圆珠笔等戳小梅的事。经询问,小梅称,小军是从2017年12月份开始欺负她,右腿上被小军用圆珠笔戳的红点和口子有一百多个。“我没有和家里人以及老师说过这件事。”此后,小梅家人报警,并带小梅去医院治疗。随后,小梅入住定远县总医院,初步诊断为右大腿及右臂外伤后水肿,同年6月4日小梅出院。辖区派出所介入调查此事后,小军以点头形式表明其确实用圆珠笔戳过小梅。为讨一个说法,小梅一方将学校和小军起诉至法院。对此,学校辩称,因小梅从未向班主任及学校领导作出反映,学校对此事并不知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小军父母则表示,两个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梅在校期间受伤是综合因素导致;虽然小军存在一些过错,但小梅本身也存在过错,小梅在笔录中也陈述了有时打过小军,“学校存在一定的管理及注意义务,打架是从去年12月份就发生了,截止到报案当天已将近半年时间,说明学校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及注意义务。”
未发现非免责理由学校担责20%
定远县法院审理认为,定远县职工子弟小学是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之责。从小梅被侵害的次数、地点及时间来看,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未能进行有效地维持课堂秩序,及时地发现侵害行为,因此,对小梅的伤害,应有一定的过错。学校认为学生未能向老师反映侵害情况,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学生未反映侵害事实,不能成为学校免除责任的理由。
小军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好好学习,与同学团结友爱,不应当无端地侵扰、伤害同学,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应予承担。
综合各方过错大小等因素,法院判定定远县职工子弟小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军承担剩下的80%的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定远县职工子弟小学赔偿小梅1504余元;小军父母赔偿小梅5019余元。
实习生 王榕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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