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拎购物篮伤人 超市担主责 法院:超市未尽相应提醒、告知义务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一名顾客在超市购物,乘电梯时因购物篮把手断落,将下面一顾客砸伤致其胸椎骨折。那受伤顾客的损失该由谁承担,是超市,还是手拎购物篮的顾客?近日,安徽定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而记者走访省城多家超市发现,在放置购物篮的周围并没有承重量的提醒,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2018年7月20日,定远县金源百福超市促销。当日8时,陈女士在二楼购买商品后乘手扶电梯往一楼结账,因其身后的许女士所持购物篮把手突然断裂,导致她被砸中并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胸5~10椎体骨折;脊柱后凸畸等。陈女士住院治疗11天后出院,并被医嘱“回家卧床休息3月。”事发后,因协商未果,陈女士将许女士诉至定远县法院。
许女士辩称,这是意外事件,她不应该承担责任。“当天超市人员众多,但没有安排专人对电梯看管维持秩序,且所提供的购物篮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购物篮断裂脱落,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所有损失。”
超市辩称,陈女士是被许女士所持的购物篮砸伤,超市的电梯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超市不应担责。
说法
超市未尽义务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许女士购物篮把手脱落,是陈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但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相应提醒、告知义务具有较大过错。从陈女士受伤过程推断,是三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陈女士受伤的后果:超市提供的购物篮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向顾客作安全提示;许女士购物篮装载过重发生把手断落;陈女士被砸到后扶梯继续运行,超市未能在第一时间应急处理。因此,许女士也存在过错。另外,陈女士作为老人,应由成年亲友陪同前往人流大的超市购物,因此,其自身也有一定过失。法院据此认定,超市担责70%,许女士担责20%,陈女士自己担责10%,判决超市赔偿2.5万余元,许女士赔偿7千余元。
近日,记者走访了省城多家超市,发现各家超市的购物篮或放置处,并未标注购物篮的承重量或相应的安全提醒。“这个购物篮放二三十斤物品没问题,具体能放多少我也不知道。”合肥政务区一家超市内工作人员说。走访中记者得知,对于购物篮的承重量的多少,超市工作人员也只能大概估算。不过他们提醒消费者,“购物篮如果装得过重,容易导致提手部位脱落或断裂,建议顾客若要拎重物品时谨慎使用,最好选用购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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