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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定)环强执催字[2014]7号

滁州日报 2014-05-29 15:38 大字

[摘要] 定远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定)环强执催字[2014]7号

被催告单位:定远县宏大采石厂

住所:定远县永康镇

法定代表人:陈传宏 职务:总经理

年龄:44   电话:13955039136

你单位建设的10万M3/a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属于依法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验收手续。对于你单位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宣传教育,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于 2014 年 3 月25 日作出定环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于 2014 年3 月26 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定远县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我局现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到定远县环境保护局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1、停止生产;2、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元。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定远县政务新区广电大厦

邮政编码:233200 联系人:宋斌电话:4289863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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