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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交通肇事 监护人领责赔偿

滁州日报 2013-12-04 15:56 大字

[摘要] 未成年交通肇事 监护人领责赔偿

定远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件,监护人刘某某领责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30日16时20分,刘某某之子16岁的刘某无证驾驶刘某某所有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撞到了13岁的陈某骑的自行车,造成陈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刘某肇事后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花费医药费23333.90元。后经鉴定,陈某构成伤残等级10级。据此,陈某诉讼请求12.9万余元赔偿数额。经庭审,法院最终核定陈某可获得赔偿总额8.7万余元,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陈某的损失由监护人刘某某承担。(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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