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核实信息登记结婚起诉离婚被判驳回
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林某因在与她人登记结婚时未核实好“妻子”的身份信息,在“妻子”失踪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却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林某出生于1988年8月,住福建省连江县。2013年9月,其经媒人介绍,和一名自称叫黄某的女子认识,认识两天后双方即到连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据林某诉称,当天他还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给黄某68000元彩礼。婚后10天,黄某向原告提出要回娘家,原告给其2000元作为路费。黄某离开后就再没有回去,电话也关机,留下的娘家电话也无人接听。这一年多来,林某始终不能联系黄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和黄某离婚,并返还彩礼68000元。
该院受理此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黄某的地址,找到了黄某的工作单位。黄某称,她根本不认识原告林某,更没有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所持身份证上的相片不是她本人。黄某还说其身份证曾于2013年元月被盗。后来,其又到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重新补办了身份证。她2014年8月与丈夫洪某登记结婚,现在是某中学的会计。
经开庭审理,该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但原告并没有与到庭的被告黄某登记结婚,而是别人冒用黄某的身份信息与原告登记结婚,即原告结婚的事实不是本案被告黄某所为,原、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出庭应诉的黄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原告因使用不实身份材料登记结婚问题应另寻其他途径解决。依照相关法律裁定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起诉。(苏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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