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西天等县凯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利同志:
本委受理龙兰秀、方桃琼、张桂息、凌寿劳、黄有波、苏开天等6人诉你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委天劳裁决字【2015】第01——0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天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天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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