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一乡镇民政办主任受贿被判缓刑
天等讯近日,经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天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天等县某乡民政办主任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2006年9月至案发前,李某担任天等县某乡民政办助理、主任及某村包村工作队队长,负有协助乡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审核农户申请材料、上报数据等工作。
2009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在对农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十几户农户申请取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后,收受农户给予的辛苦费共计17600元。
天等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李某在案发后已经主动向县纪委退出赃款,并且认罪态度好,因此依法酌情从轻进行处罚。(何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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