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玩耍受伤引纠纷法官调解促邻里和谐
天等讯天等县天等镇洪岭村的小学生小杨在与同村小伙伴玩耍自制“弓箭”玩具的过程中,眼部受伤进而引起邻里不和。10月28日,这起健康权纠纷在天等县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小杨得到了人民币40000元的赔偿款。
2013年8月的一个下午,8岁的小杨和9岁的小张用废弃的橡胶条和竹条绑成一张“弓箭”,然后一起在村里空地上玩“射箭”的游戏。两人在玩耍的过程中,“竹箭”击中小杨的左眼。小杨回家后,其父母发现小杨左眼红肿,遂立即带其到天等县人民医院治疗,先后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62039元。
经法医鉴定,小杨的左眼构成Ⅷ伤残。小杨的父母说是小张击伤了小杨的眼睛,要求小张父母给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经过乡司法所调解也没能达成协议。为此,小杨将小张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调查和庭审中的问话,得知小杨、小张两人是自行结伴玩耍的,对“射箭”的危险性都有一定的认知,而小张的父母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小杨的受伤是小张造成的,但考虑到是两个小孩一起玩耍时受伤,对小杨受伤表示同情,可酌情给予适当经济赔偿25000元。
法官认为,案件属同村乡邻之间的纠纷,决定继续做双方调解工作,力争以调解结案,使案件能够圆满解决,乡邻之间能够和睦相处。法官向小张父母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小张父母认识到事情毕竟多少与自己孩子有关,自愿承担适当的责任。但小张父母还是觉得小杨父母在处理这件问题上没有和他们很好沟通就起诉,方式、方法令人难以接受,如果原告父母能够缓和情绪,稍微降低要求赔偿的数额,他们也希望案件能够协商解决。
获悉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后,法官以乡邻情谊和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多次做了双方的工作,使得双方达成了由小张父母赔偿小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的协议,并当场付清了赔偿款。(农国宾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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