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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引发纠纷法官耐心教育促和解

左江日报 2014-11-08 06:31 大字

天等讯“谢谢法官的努力,让这起纠纷得到化解。”近日,在与原告王某与张某达成民事和解后,原告王某感激地握着天等县人民法院法官的手说。

王某和张某原本素不相识。2013年8月,王某驾驶拖拉机在途中撞伤张某。事发后,王某垫付了张某医疗费等72000元。事发前,王某驾驶的拖拉机已经在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天等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之后,张某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1800元。判决后,王某多次向张某要求返还其在交通事故后垫付的72000元,张某均以王某是交通事故侵害人为由拖欠不还。

几次追讨无功而返,王某遂将张某告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归还其垫付款7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王某依法应当赔偿,但因王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对张某的损失首先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如有不足部分,才由负事故责任的王某负责赔偿。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支付给张某的72000元属于垫付行为,该垫付款发生在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急需获得赔偿时,对受伤者的一种先行赔偿款。张某在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款后,继续占有王某的上述72000元垫付款已经没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张某应返还王某。

办案法官决定从“救死扶伤、诚信为本”方式入手,一方面,向王某说明人生在世要讲究诚实守信,同时告知张某继续占有王某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希望他不计前嫌,及时返还款项。经过办案法官反复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张某终于与王某达成民事和解,张某同意即时返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72000元。王某看见张某愿意归还垫付款,也主动表示愿意承担案件诉讼费。(农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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