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强行驾驶他人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自行担责
天等讯一未成年人杨某强行驾驶他人摩托车,后发生交通受伤死亡。杨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农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两原告要求车主农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农某长年在外打工,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放在家中。2013年6月25日下午,农小驾驶父亲农某的摩托车搭载同学黄某到德保县城玩。两人在网吧门口碰到杨某。杨某问农小借车,遭到拒绝,便从农小手中抢走钥匙欲强行开走摩托车,农小和黄某两人只好搭车随行。途中,摩托车侧翻,杨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应当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杨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农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章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杨某未经车辆管理人同意,强行驾驶他人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并致自身受害死亡,应由其自行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冯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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