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电话巧调解拖欠货款得归还
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多次电话调解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南宁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冯某账户上汇来所欠的货款及利息共2.5万元,使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在开庭前得到了圆满解决。
冯某在天等县城经营水泥生意。南宁某建筑公司因承包天等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需要,与冯某签订《水泥供应协议》,约定由冯某向南宁某建筑公司工程供应水泥。协议签订后,冯某依约供应水泥。2013年9月4日,南宁某建筑公司项目工地代表向冯某出具一张《欠条》,确认经结算截止2012年7月5日止,该公司尚欠冯某水泥款2.2万元,定于2013年10月15日前付清,逾期付款的按日3‰支付逾期利息。后因冯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宁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1.23万元。
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前业务往来良好,所拖欠的货款数额不大,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责任明确,主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希望能够促成当事人和解。
在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的过程中,主办法官了解到,冯某之所以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讨回货款,是因为冯某多次追索货款不成,双方之间发生争执,言辞较为激烈,最终只能选择对簿公堂。而南宁某建筑公司则认为冯某要求利息过高,不能接受。在此情况下,主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和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说明和气生财、协商解决问题的道理,使双方态度有所缓和。主办法官乘机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分清责任,明确数额,积极调解,冯某也对利息作出让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南宁某建筑公司偿还原告货款2.2万元及利息3000元。南宁某建筑公司次日就将2.5万元存入冯某账户,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冯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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