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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艾不是违法“护身符” 吸毒未戒者注销驾照

南宁日报 2014-06-24 10:04 大字

5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禁毒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禁毒条例》的出台,将为推动广西禁毒工作持续发展和广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禁毒条例》更具操作性

即将实施的《禁毒条例》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市、县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设立毒品检查站,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重点地区、场所开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对邮政快递物流行业如实登记货品人员信息并留存备查的制度作出了明确规范。

针对广西当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普遍薄弱的现实,《禁毒条例》对社区戒毒(康复)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小组的建立和职责,以及政府购买社区戒毒(康复)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禁毒条例》第46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戒毒(康复)服务组织购买社区戒毒(康复)服务”,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辟了新的途径,有利于促进戒毒(康复)服务多元化,有利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禁毒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的内容,在明确禁毒工作有关主体责任、义务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违法处罚标准,为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操作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只是原则性地提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而《禁毒条例》第59条、第60条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以及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规定了不同额度的罚款或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使条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重点加强合成毒品监管

当前,无论从国际、国内还是我区自身的毒情发展变化情况来看,合成毒品表现出迅猛的蔓延势头,将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主要的毒品种类。《禁毒条例》充分考虑了合成毒品的发展态势,在条例第2条毒品定义中,将当前危害十分突出的合成毒品氯胺酮单列出来,与海洛因、大麻等并列,作为毒品类型之一加强监管。第47条专门就吸食合成毒品的行为,提出了包括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在内的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产生的戒毒诊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规定从基金中支付。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职责、义务,建立和完善陆、海、空、邮立体防控体系,对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入境、过境开展堵源截流。

条例还对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建设,以及解决禁毒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作了规定。目前,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达30多个部门,但除自治区禁毒办确定了专门机构及编制外,多数市、县禁毒办都没有实体化,未落实专项编制,而是挂在公安机关禁毒支(大)队,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为解决禁毒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禁毒条例》对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作了明确要求。

据统计,全区虽然有275个社区挂了社区戒毒工作站的牌子,但实际上在戒人数较少。当前我区大部分地区社区戒毒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职责等落实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社区戒毒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禁毒条例》也对社区戒毒(康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等作了明确规定。

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唱“独角戏”的局面也将得到改善。《禁毒条例》第二章以整章共8个条文的篇幅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经营服务场所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在禁毒宣传教育中的职责和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

解读 打击毒品犯罪更全面细腻

广西禁毒条例将如何解决禁毒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焦点1

艾滋病等不再是违法“护身符”

【案例】39岁的陈某,是名艾滋病患者。从2005年开始,他因吸贩毒品先后7次被公安机关查获,但因他身患艾滋病,始终无法将他送入关押场所。

【应对】《禁毒条例》内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解读】当前,因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等原因,出现患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特殊涉毒人员“看守所不关、戒毒所不收、监狱不管”的尴尬局面。部分特殊涉毒人员以患病作为“护身符”和“免死金牌”,在社会上公然进行贩毒、抢劫、抢夺、盗窃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初步统计,自2010年以来,全区有因患严重疾病无法羁押收治的吸毒人员4100多人,其中参与违法犯罪的人员占60%以上。

据了解,目前全区除广西北海强制隔离戒毒所、广西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广西南宁玉洞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等3所司法戒毒所收戒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外,其他地方均不具备收治条件。受经费、警力、场所、医疗设备等严重不足的限制,这3所戒毒所集中管理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不到200人,难以满足社会需要。

为解决感染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特殊涉毒人员拘押收戒难问题,《戒毒条例》专门作了针对性规定。

焦点2

严防利用物流渠道托运毒品

【案例】2011年3月,凭祥市边防大队民警在对一辆班车进行检查时,查获海洛因约1千克。这些海洛因被用茶叶罐包装成铁观音的样子交班车托运。据不完全统计,仅2013年上半年,我区破获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毒的案件7起,缴获各类毒品30.2千克。

【应对】《戒毒条例》内容: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升查验技术装备。对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物品,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当场封装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对托运物品的检查,如实记录托运人、收件人的信息。

【解读】物流寄递运费便宜,寄货不验或验货不严,对贩毒分子来说是运输毒品的便捷渠道。据了解,公安、交通运输、铁道、商务、工商行政、邮政六部门曾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物流运输企业、各类快递企业等收运、收寄物品时,认真查验、登记身份证件及各种相关信息,登记信息要留存半年以上,以备有关部门查询。但因物流寄递行业管理松散,缺乏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等,收货审验登记制度形同虚设。

《戒毒条例》则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的收寄验视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邮政、快递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物流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焦点3

立法杜绝吸毒未戒人员“毒驾”

【案例】2012年4月,江苏发生了一起惨痛事故:大客车驾驶员王某某吸食冰毒后发生车祸,造成大客车上13名乘客和对向货车司机1人死亡。研究表明,酒后驾车者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反应时间则比正常人慢21%,“毒驾”的危害甚于酒驾。

【应对】《禁毒条例》内容: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等,相关证照由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吸毒人员从事上述活动。

【解读】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肇事案例,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自2013年公安部开展“毒驾”治理专项行动以来,我区禁毒部门与交管部门积极协作开展“毒驾”治理工作,注销了1100多名吸毒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但目前各地在对此类人员进行管理、处罚方面,处罚方式、处罚标准不统一,力度也不够大。考虑到我区“毒驾”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戒毒条例》对毒驾限制的类型、证照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策划:市委政法委 组稿:市委政法委宣传科供料: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审定:玉莹 阎小平 周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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