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借款查封车辆
宁明讯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3名干警驱车100多公里,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黄某的一辆小汽车。
黄某因生产资金紧缺,于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多次向廖某借款共461600元。黄某向廖某出具借条,约定于2013年3月30日还请借款。借款逾期后,黄某无故拒绝归还借款,为此,廖某将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黄某归还461600元。法院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黄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廖某借款人民币461600元。案件生效后,廖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黄某偿还461600元。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案件材料送达给黄某,但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归还廖某借款461600元。法院经查询得知,黄某有一辆小汽车注册登记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为维护廖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下裁定书查封该小汽车,禁止黄某转让该车辆。(罗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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