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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损害邻居财物 监护人监管不力负全责

左江日报 2015-06-20 04:15 大字

宁明讯 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索赔案件,并依法判决被告的父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9元。

据了解,6月1日,被告麻某用石块砸坏原告潘某家三块玻璃窗,导致原告家窗户的不锈钢栏杆和窗框架不同程度损坏,造成经济损失2509元。案发后,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已出警处理。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父母索赔,被告及其父母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麻某系间歇性精神病病人,长年在家服药治疗,事发时,被告麻某在治疗期间。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用砸坏了原告的玻璃窗,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原告在本案中率先语言挑衅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辩解意见并无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受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父母系法定代理人,由于监管不力,致被告砸坏原告财物,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被告的父母麻某、许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9元。(黄晓宁 陈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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