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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

广西日报 2011-05-25 21:40 大字

何重任 吴寿泽

他们,充满智慧创新模式,用专业化的眼光审查案件,做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和“调节器”。

他们,面对矛盾敢于弘扬善良和正气,延伸检察工作职能,打击犯罪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握正义之剑,留芬芳于民。近年来,广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点带面,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和解、量刑建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的创新,努力在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受到百姓好评。“平和司法”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刑事被害人救助:

凸显司法温情和关爱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送来救助金,我会好好安排自己今后的生活。”2011年3月,崇左市宁明县检察院通过排查,发现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黎某妻子离家出走,孩子年幼上学,部分民事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家庭生活困难。该院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于4月13日将2000元救助金送到了黎某手上,解了黎某燃眉之急。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一方面,刑事案件可能无法破案,或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使赔偿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可能遇到“执行难”,如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等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对受到刑事伤害且因种种原因拿不到赔偿款的被害人无疑是雪中送炭。法律在彰显出打击刑事犯罪行为强大震慑力的同时,也凸显出其温情和关爱的一面。

我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注重延伸公诉职能,积极探索在公诉环节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去年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7起刑事案件被害人施行救助,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少康表示:“刑事被害人救助不仅仅只体现在经济救助上,检察机关会结合被害人的实际需求,开展包含心理、安康、监护等多样化救助手段。在成功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了社会矛盾。”

刑罚为辅:

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教育为主、刑罚为辅,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横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少华说:“横县检察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组,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我们将坚持拉一把。”

近年来,我区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力度,努力实现打击、预防、教育、挽救相协调的目的,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目前,桂林市七星区、南宁市兴宁区、柳州市柳南区检察院等10个单位设立了专门机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防城港市两级院均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岗”。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注重办案规范化。防城港市检察院制定了《少年刑事起诉出庭公诉制度》;梧州市检察院制定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行规定》。

——注重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柳州市两级院公诉部门定期深入未成年犯家庭、学校、单位、社区等场所进行回访考察,跟踪调查,督促落实帮教措施,得到群众的大力支持及赞扬。

刑事和解:

从仇恨到谅解

南宁市女青年叶某在一次酒会中和李某相识相恋,然而,叶某一次无意中了解到,李某已是有妇之夫,深感被欺骗的叶某心中充满仇恨。于是叶某用手机将两人的性爱过程进行偷拍,之后要挟李某支付20万元,否则将把视频资料送给李某夫妻双方的单位领导、同事及纪检监察部门。叶某在得到5万元后,不断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威胁李某,李某最终选择报案。

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没有将案件一诉了事,在对被告人进行教育的同时,细致地对被害人进行说理教育,并结合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案件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量刑建议。叶某主动认罪并将赃款全部退回,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

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公诉办公室主任罗绍华说:“作为被害人,在经济上得到了补偿,在精神上得到了慰藉;作为加害人,接受了法制教育,减免了刑罚,能够更早地回归社会;作为国家,修复了原先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又避免了讼累,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

显然,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支点在于平衡了被害人、加害人和国家三方面的利益。近年来,我区各级检察机关努力创新,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通过妥善有效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把大量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检察长郭魏介绍说,兴宁区检察院以妥善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切入点,制定出台《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坚持做到和解前调查、引导,和解中核实、监督,和解后修复、帮教及落实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四项措施”,积极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社区关系,化解当事人及双方家庭、家族之间的深层次矛盾。2010年以来,兴宁区检察院先后对10余起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10多件案件无矛盾激发现象、无上访上诉发生、无冤错案或问题案件发生。

创新模式:

做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

一项项公诉环节的化解社会矛盾措施创新应用,使许多矛盾迎刃而解。

——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着力修复破损社会关系。2011年初,自治区检察院制定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同时为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及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通知》,对检调对接工作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了刑事和解工作机制。

——准确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公诉环节体现刑罚轻缓化。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谅解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程度减轻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后果。

——实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制。2008年以来,全区各级院公诉部门运用此工作机制办理案件15000多件,占办案总数近20%,有效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降低社会矛盾激化的可能。

——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着力实现公平正义。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工作经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原则和要求,合理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70%。量刑建议让当事人当庭就能感受到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各地普遍反映服判的多了,上诉率下降了。

——落实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权利义务方面提出的疑问,耐心细致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在告知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认真听取其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案件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积怨较深的,结合履行告知义务,做好双方思想教育工作,妥善化解矛盾。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扎实开展群众工作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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