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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自首后积极赔偿获轻判

左江日报 2017-06-20 08:57 大字
江州讯 近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1月9日,江州区人旦某驾驶大货车在崇左市新城区中影国际城红绿灯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旦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把车驾离事故现场。

经核实,旦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其明显感觉大货车抖动了一下,并往后视镜观察发现自己车辆后方有一辆电动车倒在地上,当时其感觉到车辆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了,但旦某还是心存侥幸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旦某发现其车辆在交警部门调查被锁定为嫌疑车辆后,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属于刑法规定的“案发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只是公安部门一般排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旦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旦某的自首和积极赔偿的量刑情节,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唐兴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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