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出事故赔偿损失领缓刑
江州讯 江州区的覃某酒后驾驶摩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韦某受伤并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经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江州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覃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15年1月9日17时许,覃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江州区乡道903线由那隆镇那光村方向往那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乡道903线10KM+9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韦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韦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韦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覃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覃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江州区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丘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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