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一女子挪用公司资金140余万元获刑三年零四个月

左江日报 2020-12-29 10:59 大字

龙州讯近日,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农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在龙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判处被告人农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追缴被告人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8万余元返还给被害单位。

被告人农某某是龙州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开票员兼公司出纳,负责开票收取货款。因燃气销售比较零散,结算支付方式多样,该公司遂允许开票员使用个人微信、银行卡及现金支付等方式收取货款。今年2月开始,农某某陆续挪用所收取的公司货款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及日常生活开支等。据农某某反映,其因在某网站上进行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才萌发挪用公司货款偿还,最后越陷越深。案发时,农某某挪用公司货款共140余万元,案发后,农某某退还2.037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140余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农某某具有自首、退还部分款项和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经开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如上判决。(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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