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法院审理一起捕杀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

左江日报 2020-12-17 09:52 大字

龙州讯12月15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到弄岗保护区巡回法庭,就被告人陆某某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进行现场开庭。

2017年11月,被告人陆某某在自家甘蔗地附近一块石头处放置两个铁夹子,几天之后发现一个夹子夹死了一只猴子,再过几天,又发现另外一个夹子也夹死了一只猴子。陆某某将两只猴子死体拿回家,吃了猴肉后将猴骨头和内脏放进玻璃瓶用于泡酒,于今年4月1日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今年9月11日,经鉴定,动物内脏为藏酋猴,尸块为猕猴,经济价值为16120元。藏酋猴、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猴子是国家保护动物情况下仍然非法猎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警示和震慑涉野生动植物违法行为,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此次庭审邀请弄岗保护站的护林员及工作人员、逐卜乡领导、弄岗村委干部和逐卜乡楞垒屯的群众等30余人前来旁听。

旁听群众纷纷表示,通过观看庭审,明白了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为宝贵的可持续资源之一,将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拒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农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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