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租来的车抵押套现 男子被判十年六个月
本报讯(记者韦薇通讯员侯雨辛)将租来的车辆通过低价抵押,以伪造车辆登记证书的方式抵押给他人,套取现金……今年32岁的防城港市上思籍男子陈某某就是利用这种方式,骗取11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万多元。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某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12月,陈某某从崇左市扶绥县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汽车,并伙同黄某(已判决)伪造了该车辆的证件。2011年12月29日,被害人李某认识了陈某某,陈某某说有人急需钱并且有汽车抵押。
李某经受不住高利息的诱惑又有汽车抵押作为保证,便让陈某某将车子开到其上思的家中。陈某某伙同黄某假扮车主,与李某协商以急需用钱为由,将车子以4万元抵押给李某。双方还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400元,如果两个月后不来赎车,汽车就归李某。
李某检查了证件,没有多想便签订借条,将4万元交给黄某。此次诈骗得逞后,陈某某开始在这条不归路上越走越远。
2012年6月5日,被害人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某。之后,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了蒋某9万元。同年7月20日,蒋某突然接到自己安装在汽车中GPS的定位短信“你的车辆被移动”。发现不对后,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陈某某等人以团伙的方式已作案多起。
经审查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陈某某等人通过多家不同的汽车租赁公司伪造车辆证件,以抵押车的方式将车辆套现,骗取11名被害人财物共计82万余元。
2019年8月18日,陈某某被公安抓获归案。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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