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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法院一日调解5起土地纠纷案

左江日报 2018-01-17 16:14 大字

扶绥讯近日,扶绥县法院成功调解5起排除妨害纠纷的案件。在法情法理的面前,被告莫某一、莫某二、莫某三、莫某四、黎某某均认识到自己强占集体土地的错误,表示愿将其强占“岜皮岭”的土地使用权归还原告某村民小组。

位于本屯地名“岜皮岭”的35亩土地属于原告某村民小组所有。1995年4月19日原告曾将该地出租给某政府用于开办砖厂,租期自1995年4月18日起至2002年4月18日止。合同期满后,原告村民小组又将该地出租给某淀粉厂使用,租期自2002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合同期满后,被告莫某一、莫某二、莫某三、莫某四、黎某某便趁机在35亩出租地周边侵占土地用于种植甘蔗。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均未果之下,原告向扶绥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归还原告被强占的土地使用权。

在诉讼中,被告辩解称,所耕种的土地是由他们开荒得来,应具有使用权,当初开荒的初衷是因为不想让土地资源闲置浪费,才未经集体同意而使用该土地。

扶绥县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这意味着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滩等的经营权要通过农村集体发包取得。

经过法官的辨法释理,莫某成、莫某平、莫某和承认了错误,并同意退还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至此,5起因矛盾冲突产生的纠纷案件最终达成和解。

(玉汝碧陆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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