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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卖淫牟利店主受刑

左江日报 2017-08-05 09:53 大字

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容留卖淫的刑事案件,店主何某因在自己开办的酒楼里容留他人卖淫,被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男子何某年近六旬,家住大新县桃城镇。2016年8月,何某承租位于大新县桃城镇古榕路的一处房屋用于开办酒楼,从事餐饮行业。2016年10月份起因店内生意不景气,何某开始容留卖淫女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向卖淫人员收取好处费。2016年10月18日,大新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前往该处查处,当场将进行性交易的韦某、邱某等4人抓获,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何某亦被当场抓获。到案后,何某对其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败坏社会风气,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便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叶发强刘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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