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不到一个月行窃两次累犯获刑9个月
大新讯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甘某,刑满释放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出狱不到一个月,又连续两次“出手”偷盗。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9个月。
甘某曾于2004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12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4年9月11日刚刚刑满释放。同年9月29日凌晨3时许,甘某从天等县老家窜到大新县伦那路桃源加油站旁边的一家碾米厂,用一根钢钎撬坏米厂的卷闸门锁及拉卷门,进入碾米厂内偷得十袋稻谷及三袋黄豆,后用面包车将所盗财物拉到天等县小山乡卖给收购商贩黄某(另案处理);同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甘某再次窜到大新县伦那路桃源加油站旁边的另外一家米厂,拉开米厂的卷闸门后进入米厂盗窃稻谷,当甘某正在搬运稻谷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经价格鉴定,甘某两次盗窃的稻谷和黄豆价值3712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甘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且甘某刚刑满释放即又实施盗窃,属累犯,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冯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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