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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推行脱贫攻坚帮扶工作责任追究制

左江日报 2017-07-03 10:45 大字

大新讯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大问责力度,推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落实,在召开讨论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日前,大新县出台《大新县脱贫攻坚帮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据悉,《大新县脱贫攻坚帮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适用于全县承担脱贫攻坚帮扶任务的所有单位、各级组织和各级干部职工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是与年终绩效、人事调整、评先评优、立案问责等挂钩。

与年终绩效挂钩。该县明确规定,除个别县直及上级驻县单位(含二层机构)特殊岗位人员(如县直学校担任初中、高中班主任、高中毕业班科任教师及县直医院主治医生等)不安排结对帮扶贫困户以外,对未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不按规定安排本单位人员参与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的帮扶单位和乡(镇)进行年终绩效扣分,对不服从结对帮扶安排帮扶贫困户的人员扣减其当年年终绩效奖金(绩效工资)30%;同一帮扶单位的2个或2个以上帮扶联系人在同一次督查中被黑榜通报的,帮扶单位和所帮扶乡(镇)年终绩效奖金按1次扣减;在黑榜通报的当次督查之前,乡(镇)已针对帮扶单位或帮扶联系人被通报的问题采取措施并上报县攻坚办的,可不扣减相应年终绩效奖金。

与人事调整挂钩。帮扶联系人因工作不力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被黑榜通报的,追究责任的办法是:县直单位帮扶联系人、县直学校教师系统帮扶联系人、县级医院帮扶联系人累计2次被县级以上(含县级)黑榜通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将帮扶联系人分别暂时调整到所在帮扶的乡(镇)党委、政府、乡(镇)中心小学或村级完小(教学点)、乡(镇)卫生院任职工作三个月,期间分别由乡(镇)党委、政府和原工作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督促指导其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期满经考核脱贫帮扶工作合格的,重新调回原单位工作;不合格的,按程序分别正式调动到所帮扶的乡(镇)党委、政府、乡(镇)中心小学或村级完小(教学点)、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乡(镇)直单位(含卫生院、中小学校)帮扶联系人累计2次被县级以上(含县级)黑榜通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将帮扶联系人调离原乡(镇),调整到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工作。自治区、崇左市派驻该县帮扶单位及上级驻县单位的帮扶联系人累计2次被县级以上(含县级)黑榜通报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将有关情况抄报其派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干部培养、任用的重要依据和帮扶联系人派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帮扶联系人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并可申请调整帮扶联系人。

该县还明确规定,凡累计2次以上(含2次)被黑榜通报的县管及上级驻县(含二层机构)帮扶单位,取消当年绩效一等奖参评资格,同时取消其各类“评先评优”参评资格。累计2次以上(含2次)被黑榜通报的县管及上级驻县(含二层机构)帮扶联系人,取消其当年各类“评先评优”参评资格。并规定,如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将移交县纪委立案处理。(苏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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