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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厢里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左江日报 2017-06-10 09:16 大字
大新讯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劳某因在包厢里容留他人吸毒,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劳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悉,2016年11月23日晚8时许,家住大新县下雷镇的男子劳某和朋友苏某、许某、李某等12人相约前往下雷镇某KTV唱歌。随后劳某向KTV的老板支付了400元的厢费,定下“伦敦”厢与朋友一起喝酒唱歌。期间,许某拿出毒品K粉供包厢内的人员共同吸食。次日凌晨2时许,经KTV老板要求,劳某再次支付了400元续厢费。凌晨3时许,李某拿出从天等县买回的毒品“神仙水”,供包厢内的人员一起吸食。在包厢里劳某并未制止吸毒行为,还参与了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的活动。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立即出警查处并在“伦敦”包厢内当场抓获了劳某及另外的11名吸毒人员,查获一批吸毒工具和3包净重共38.7克的疑似毒品K粉以及一袋毛重2.1克的疑似毒品“神仙水”。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疑似毒品“神仙水”中检出MDMA(摇头丸)、尼美西泮(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供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劳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叶发强 许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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