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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枪支作为抵押物当铺店主获刑8个月

左江日报 2017-05-20 09:55 大字
大新讯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农某因接受枪支作为抵押物,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据悉,2016年3月,赵某拿一把自制单管猎枪到农某开办的当铺抵押,农某接受抵押后将该枪支拿到自己家中藏放。同年9月,农某又把该枪支交给赵某帮忙藏放。2016年9月21日凌晨,赵某持该枪支参与了同屯人员与钟某等人的冲突。事后,该枪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农某接受抵押的疑似枪支为自制单管猎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同年9月26日,农某到大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单管猎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某另案处理)。案发后,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农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发强 马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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