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民警拦阻殴打他人被公诉判刑
大新讯 与人发生争斗,民警到场后竟不顾阻拦将对方打伤。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大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6年6月7日22时许,黄某与被害人何某权的儿子何某禧因产生矛盾而在村口打架斗殴,随后被告人黄某的哥哥、被害人何某权等人闻讯赶到村口。大新县公安局榄圩派出所接到何某禧报警后出警到岜光村路口处置,黄某不顾现场处置民警的阻拦,对何某权、何某禧进行推搡和殴打,将何某权的脖子打伤。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何某权的人体损伤综合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冯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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