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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歌圩发“酒疯”殴打好心人获刑

左江日报 2017-05-20 09:55 大字
大新讯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因醉酒殴打好心劝阻的过路人,在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后,因构成故意伤害罪,仍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赵某家住天等县。2016年,赵某与朋友在大新县雷平镇品现村某屯务工。同年6月5日,恰逢该屯歌圩节,赵某与其朋友一起在该屯喝酒。期间,其朋友用拳头敲打他人停放在屋外的小轿车时,被路过的农某好心劝阻。赵某看见后便上去替朋友“打抱不平”,随即两人发生争执,紧接着赵某用手连续两次击打农某脸部。打人后赵某返身想走时被农某用手拖住,赵某则返身抓住农某的右手,并反转到身后,致使农某右手臂受伤。此时农某因反应不及摔倒在地,赵某又上前将农某压倒在地并对农某进行殴打,随后离开。农某受伤后被送往大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肘关节脱位并撕脱性骨折。经鉴定,农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赵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农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赔偿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另查明,赵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因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赵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叶发强 许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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