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终获刑罚
大新讯 被告人吕某系大新县人,现年46岁,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今年4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吕某在江州区那隆镇收购林木时与农某相识,随后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吕某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农某种植在大新县小明山林场附近的巨尾桉,并由吕某负责办理砍伐手续。2016年7月28日至7月30日,吕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未支付林木款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该林地上砍伐巨尾桉。同年8月8日,因林木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吕某雇请的工人用后推车将砍伐的林木向外装运时,遭到农某及其家人的阻扰,吕某便指挥工人将已经装上后推车的林木卸下后离开现场。2016年8月11日,吕某主动到大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吕某砍伐的巨尾桉林木面积为8.33亩,总蓄积量为59.1立方米,总材积量为49.3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发强 马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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