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屡送过节费获刑六个月
大新讯 包工头刘某强(化名)为了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关照,多次给崇左市某医院总务科科长和项目办主任送钱,总计人民币4万多元。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强犯行贿罪,刘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刘某强于年开始在崇左市某医院承包维修、改建、扩建等相关工程建设。年至年期间,为了获得承建工程的机会,尽快领取工程进度款,刘某强于每年中秋节、春节等节前到医院办公场所,多次将过节红包及辛苦费送给时任医院总务科科长刘某宁(化名)和时任医院项目办主任钟某(化名)(两人均另案处理),共计现金人民币元。
事发后,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于年5月日接到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刘某强涉嫌行贿案件线索,随后依法传唤刘某强到案接受调查。刘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向钟某和刘某宁行贿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行贿事实,同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叶发强 李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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