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保护伞触犯刑律

安徽法制报 2019-12-25 11:59 大字

池州讯(唐金法)日前,青阳县人民法院对原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某某涉黑恶势力“保护伞”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春节前,郭某某利用担任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2599万元,为他人在承接交通工程业务、施工矛盾协调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任科员期间,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陈某青等在资金支持、施工管理、行业垄断等方面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39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从事组织犯罪活动,仍为他人充当“保护伞”,触犯了刑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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