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听劝阻游泳溺亡 获景区赔偿21万当事人承担主责 景区救援不及时承担次责
[摘要]当事人承担主责 景区救援不及时承担次责
本报讯(唐金法 苏艺)游客到景区河中漂流,无视警告,不听同行人劝阻,擅自下河游泳不慎溺水身亡。日前,安徽省石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因景区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承担三成责任。
2016年8月19日,原告父亲牛某随朋友一起到秋浦河景区漂流,漂流至景区中段时,牛某下水游泳。 11时许,同行人员发现牛某危险,同行人员报警并喊人施救,后景区工作人员及警察相继赶到现场,但因事发水域有漩涡而无人敢下水施救。次日凌晨零时许,通过专业打捞队才将牛某的尸体打捞起来。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秋浦河旅游公司设立醒目的“禁止下河游泳”警示牌,并且要求每个游客穿戴好救生衣才能漂流,该公司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警告,擅自脱去救生衣下河游泳导致溺水身亡,应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赔偿212606.85元。
■说法 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无限放大
娱乐场所管理人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应以足够为限,而不应无限放大,否则有失公允,法院对其是否尽到保障义务应做全面性、合理性的评价和判断,以此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也应分析其过错程度来决定其应承担的责任,使损害结果的承担公正合理。
游客擅自游泳溺亡,景区是否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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