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显示:无法律依据!
本报讯由池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石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原处长缪富国涉嫌受贿一案(本报今年5月24日四版报道)日前有了一审判决结果,石台县法院一审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认可,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据石台县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5年间,缪富国在任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主任、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或者参与负责省教育厅项目管理等职务便利,收受一些科技信息公司的贿赂现金及购物卡折合人民币96万余元、2万美元。利用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科书,规范基础教育教材、教辅管理等职务便利,收受一些出版社和教辅材料的代理商等贿赂财物折合人民币70多万元,并为他们在教辅教材的代理、发行、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省级示范高中评审、规范办学行为监管、项目审批等职务便利,收受示范高中、县区教育局相关人员贿赂财物共折合人民币25万余元,并为这些人员在相关事项上谋取利益。在上述3个方面,缪富国前后170多次累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开庭审理时,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缪富国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就一些具体受贿事实的认定、定性及量刑情节提出了辩护意见。
石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针对一审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平时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到国家和部级表彰奖励,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缪富国在侦查期间能坦白交代自己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他人有立功情节,积极退赃,在法庭审理期间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或酌情从轻予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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