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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交给违建者使用石台县七都镇政府如此处理引异议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7-26 08:31 大字

[摘要]石台县七都镇政府如此处理引异议

图为某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现场。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胡明兵

“国土局的没收处罚是依法的,考虑到老百姓辛辛苦苦建房子不容易,镇政府只能把房子暂时交由老百姓使用。 ”石台县七都镇一领导近日告诉记者,而反映问题村民,对此表示不服。

2016年7月初,石台县七都镇银堤村民向本报记者投诉,该村一个体户王某和村干部陈某私自买卖土地建房,违反土地法规。他们信访后,石台县国土局给了他们一份“案件处理情况告知函”,告知函中这样写道:七都镇银堤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经查证属实。该局已立案查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王某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向财政专户缴纳了罚款,该局已依法按程序履职到位。

村民反映,县国土局处理后,最让他们无法理解的是,“违建”现在还被王某使用着。

记者查阅了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就此事,记者联系了石台县国土局执法室,该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块地面积约2亩,2015年王某开始动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直到2016年池州市政府批准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手续。目前,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堤村集体,使用权属于王某。县国土局已经对王某的非法占地、未批先建行为作出处罚,罚款6000元,王某已按时缴纳罚款。在作出罚款的同时,国土局没收了该违法建筑物,移交给了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又委托七都镇政府管理,现在,七都镇政府和王某签订了租用协议,将建筑物租给王某使用。

随后,记者联系到七都镇刘副镇长,他说,国土局对该“违建”处以没收和罚款的处罚是完全依法的,“违建”交由镇政府管理之后,考虑到“违建”由王某辛辛苦苦建成,所以先交给他使用,下一步考虑把“违建”租给他。同时,刘副镇长也坦言,这样处理,可能会导致其他老百姓效仿,争相建设“违建”,镇政府缺少处理这方面问题的经验,目前只能这么处理。

对国土局、镇政府的处理方式,反映问题村民表示无法理解,“没收的‘违建\’,又交给违法者使用,不等于没有处理吗?这不是变相的以租代征吗? ”对此,村民表示将继续反映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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