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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未选举 组民意见大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5-03-10 10:00 大字

■ 本报记者 胡明兵

“我们莲花村10个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到2014年全部中断,由村支书、村主任定夺,仍由原来的村民组长继续担任,剥夺了我们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近日,石台县仙寓镇莲花村村民向本报反映。

该村民在信中说,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莲花村的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竟然违法行事,违背村民意愿,不进行村民组长选举。像这样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要追究责任。

在信的末尾,该村民附有莲花村村主任杨某的手机号码,记者拨打过去,杨主任对没有举行村民组长选举的事实并不否认,不过他表示,选举的事由村支部洪书记负责,建议记者联系洪书记。

随后,记者联系了莲花村党支书洪书记,她告诉记者,不进行村民组长选举,并不是她个人决定的,而是村“两委”研究决定的,村“两委”认为这届的几个村民组长工作做得都还可以,决定不再进行选举,由原任组长继续留任。她请示过上级,上级答复说“没有法律规定村民组长过三年必须要换届。 ”

反映问题的村民则告诉记者,村民小组长每三年进行换届选举,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得很清楚,村支部洪书记的说法站不住脚。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发现,该法第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看来,不是法律没有规定村民组长每三年要换届选举一次,而是村“两委”没有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村“两委”有无权利决定村民组长是否进行选举呢?记者发现,村委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显而易见,村委会及其成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举行村民组长选举。

对此事,石台县民政局又是怎样的态度呢?石台县民政局负责村“两委”选举工作的纪检组陈组长告诉记者,农村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要求有差距,多数情况村“两委”觉得村民小组长的工作干得还不错就顺延了。他表示将了解情况,然后答复记者,经过了解,陈组长再次给记者打来电话说,莲花村几个村民组组长去年确实没有重新选举,如果所在组的很多组民对选举村民组长意愿强烈,民政局将督促该村“两委”及时组织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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