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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时间游泳溺水身亡 谁之过

安徽法制报 2014-04-10 20:56 大字

石台讯 3月28日晚间10时左右,石台县某中学3名初中学生爬山后来到附近的秋浦河掘珠大坝引水渠边游泳,其中14岁和15岁的两名少年不慎溺水身亡。学生家长为此多次找到学校和大坝的管理方水厂讨要说法。到底谁该为2名少年之死负责?

孩子家长认为,2名死者均是学生,学校疏于管理,对两个孩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孩子在水厂大坝引水渠溺亡,水厂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应负相应责任。

事发后,石台县小河司法所调解员积极参与安抚家属工作,耐心向家属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只有在其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当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时,学校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中,两名学生住在校外,由父母陪读。事发时又是星期五晚上,孩子离开学校后,监护人应当是父母。同时,在事发前一天的课间操时间,学校还专门开设了防溺水教育课。所以说学校对孩子的死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无需承担责任。至于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水厂,也已经在水渠旁设置了护栏和警示标志,履行了相应的警示义务,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经过四天四夜的劝说,家属方情绪渐趋冷静,不再纠缠赔偿问题。当地政府考虑到两个家庭的遭遇,分别给予了他们适当的救助。

(朱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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