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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援工作者的维权日记

安徽法制报 2014-04-24 20:53 大字

编者按

2014年4月2日,石台县丁香镇村民刘某在浙江永康市打工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 4月10日,刘某家属就赔偿问题到县法援中心寻求帮助。县法援中心指派法援工作者朱训德和丁香镇法援工作站工作人员徐卫国一道赴浙江开展法援维权。历经三天,两位法援工作者不辞辛苦,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最终依法依理为死者家属争得47.5万元的赔偿款。以下是朱训德的维权日记。

4月10日 星期四 阴

下午五点多,快下班了,局长刘振发让我去下他的办公室。我推门进去,看到屋里坐了六个表情凝重的陌生人。局长介绍说,他们是丁香镇的,来寻求法律援助。 4月2日,该镇石泉村36岁的村民刘某,在浙江永康市打工时不幸遇车祸身亡,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县法律法援中心指派我和丁香镇法援工作站的徐卫国同志一同前往浙江开展法律援助,我们和死者家属商定下个星期一动身。

4月14日 星期一 睛

经过七个小时的长途颠簸,下午四点我们到达了永康。一到永康,死者家属就情绪激动地向我们诉说,事故发生已经13天了,他们找过多家单位,都没有得到任何说法。我想,这事要尽快跟肇事车辆所属厂方交涉,如果等结果出来再走诉讼程序,时间太久,死者的后事不能这样等。

晚上,我们约见了厂方老板曹某,他理直气壮地说要等事故结论出来再讲。见他这个态度,我就直截了当地对他说“曹老板,事情发生了,家属要安慰,事情要处理,拖时间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在我们的合理要求下,他答应配合我们积极处理相关事宜。

4月15日 星期二 睛

一大早,我们便如约和曹老板一同来到市交警大队。承办该案的陈警官告诉我们,刘某是在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曹某厂里的送货汽车撞倒身亡,肇事车辆负有主要责任。

事情清楚了,接下来就谈赔偿。厂方提出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赔,与曹某无关。我们立即反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厂方车辆致人死亡,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厂方同意赔偿。紧接着,我们提出赔偿协议:一是按主次责任赔偿;二是赔偿标准在农村和城镇标准之间;三是尽快赔偿,让死者入土为安。厂方最终同意赔偿死者家属47.5万元。

4月16日 星期三 睛

事情没有想象中顺利,当我们来到永康市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时,被告知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出来不能调解。我们找到市交警队反映这一情况并提出了调解有效的法律依据。交警队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并且从厂方上交的30万元事故处理保证金中先行拿出10万元给死者家属办理后事。当天下午,厂方按照赔偿协议把剩下的37.5万元交给了死者家属。

事情圆满解决,当天晚上我们连夜赶回石台,回到家已是凌晨两点。

·朱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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