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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太平明朝万历年间的一桩公案

黄山晨刊 2014-01-14 19:22 大字

□ 杜德玉

明朝万历年间,在太平县道泰乡道二(今三口镇)境内,发生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这原本是一起很普通的祖墓侵占案件,但由于涉案人员复杂,涉案墓葬年代久远,碑石物证湮没缺失,以致双方对簿公堂,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争端构讼历时长达七年之久,最终在官府的明察决断下息讼结案。

明万历三十四年(公元1606年),迁居泾阳乡(今永丰乡)的太平杜氏后裔捐款集资,拟在百里之外的道泰乡道二贞常观后建杜公祠一幢和观音阁一座,用以岁时祭拜太平杜氏列祖列宗。太平杜氏一世祖是玄素公,于宋淳熙年间从石台县长林乡迁往太平县道泰乡道一(今谭家桥镇)箬岭定居。后其子七五公又从箬岭迁往道泰乡道二(今三口镇),并在道泰乡道二东坦墩(今三口镇白果树村竹园村民组)一处平地隆起的丘地上修建了一所道观,取名叫贞常观。玄素公与其妻舒氏殁后,其子七五公将其合葬在贞常观右侧的乌鸦扑地形处。后因躲避战乱,太平杜氏举族迁徙到甘棠民主富沿坑和泾阳乡洙溪河谷一带。

太平杜氏后裔在贞常观后面修建杜公祠和观音阁时,发现始祖玄素公墓损毁严重,墓碑不见踪影,石柱石栏被盗撬毁损,祖墓两侧平添了六座没有封土堆的坟茔。经仔细勘查,这六座坟茔是居住在附近的五户程姓人家所葬。祖坟被损毁,墓地又被异姓侵占,太平杜氏后裔异常气愤,遂一纸诉状告到官府,要求程姓将盗葬的六座坟茔全部迁出。此案本不复杂,但由于杜氏祖墓年代久远,碑石被毁,程姓又矢口辩称祖墓为程姓先祖坟茔。双方在庭审时发生激烈争辩,互不相让,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明万历四十一年(公元1613年),太平县府衙对久悬未决的此案最后进行了一次审理,并依据证言证词和现场勘察,秉公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从太平杜氏族谱中保留的当年案件审理的官府批文和批语中,可以详细地了解到此案的审理过程。笔者依据族谱记载将其再现出来,以期让后人了解古时宗族之间的恩怨情仇以及官府断案的至情至理。

此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贞常观右边的祖墓究竟是属于杜姓还是属于程姓。原告方杜氏后裔杜文晓、杜日科等认为,此墓确系太平杜氏始祖玄素公墓,为南宋末年所葬祖坟,并以家谱中绘具的墓葬图为证。被告方程化龙、程荣锡等人认为,此墓地周围均为程氏和汪氏田地和房屋,并无杜氏丝毫田产,杜氏祖墓缘何葬于此地,实为蹊跷,并坚称此墓为其程氏先祖墓。

为了甄别双方口供的真伪,府衙分别传唤程氏和杜氏各六人,逐一隔离审讯。“杜则所供如初一口”,杜氏六个人的回复完全相同,如出一辙。“程氏所供诸人互异”,程五九直说不知此墓主为何人,其他五人所说的墓主人姓名也各不相同。其中有一个秀才叫程化龙,“所供也与诸人迥异”。负责审讯的判官忍住感叹道:“历年争坟而不知所葬者为何人,是果其真子孙乎?”

程化龙、程荣锡等人说,因年代久远,先祖姓名有些已失考,而且墓内所葬为程族十位先祖,故各人所供名姓不一致。为了弄清虚实,府衙决定现场勘察后再审理。官吏差役以及原被告双方等一干人从县城仙源出发,向东越官庄岭,行五里路抵达东坦墩。见贞常观右侧有一座石砌的古墓,墓面祭台毁损比较严重,遂将原被告呵止于坟墓数步之外,传唤杜氏程氏各一人至坟前问询。

程化龙说墓内有十棺,杜日科称只有玄素公夫妇合葬。差役取尺丈量,坟墓正立面只有十余尺宽。官吏反诘说:“即使孩儿小棺,恐未能容十圹。”程化龙又改口说,墓内有四棺,石砌交椅外有六棺。差役在坟墓交椅外仔细勘探,并未发现坟堆,而且发现此墓地四周狭窄,即使全部为葬穴,也难以容下十圹。

墓地边有一所住宅,房主人叫程进,程化龙诡称程进就是看护程氏祖坟的人。官吏进入住宅核对主人身份时,意外发现院子里有十几根石柱和石条。经差役比对验证,此石正是这墓地坟石。官吏回头责问程化龙说:“看守祖坟的人却去毁坏坟石,有这样的道理吗?”程化龙瞠目结舌,无言以对。

站立一旁的程荣锡见事情逐渐明朗,心有不甘,顿生一计,遂上前对官吏说:“此坟墓正面虽只有一丈宽,但墓顶中心处比较宽,应有一丈五尺,按一棺一尺五算应该能葬十棺。口说无凭,眼见为实。墓中到底葬了几棺,还是把坟墓挖开看看就知道了。”杜氏族人听说要挖开坟墓验证,坚决表示不同意:“坟墓石廓砌垒,先祖多年聚精藏气,子孙能忍心乎?”官吏识破了程荣锡的用心,一口回绝了程荣锡的建议,并大发感慨道:“程之词惟欲开墓洗验,则譬之争玉杯,原非己所有者,甘心于一掷。是亦下水牵牛、倒地跌人之策也。”

经此甄别审讯和现场勘验,事情真相也昭然若揭。程氏理屈词穷,无以狡辩,只得据实承认:“此墓年远地隔,杜氏久失照管。吾辈见孑然孤冢易于混窃,径将先祖偷葬杜墓之下,又恐人识,不立坟堆。”墓地主人的身份既已确定,程氏在墓地周围盗葬的六座坟茔自然要迁出。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县衙最终判决如下:“程所盗葬之坟俱从迁改。但杜氏既得明其祖冢,则山为杜山。坟圈之外,既不立堆,若有若无,且盗葬亦已久矣。程氏自后既不得立堆立碑,又不敢明目标识,则任其自迁去可矣。其所毁折坟石,有线楞和圆圈之形,本县亲验著,应追还杜,余石不必尽究,各拟仗取供,申道具繇报府。”

按县衙判决,程氏盗葬六坟应全部迁出。后在汪氏族人协调下,杜氏程氏两族达成和解,签立了一份《杜程和处合同》,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按照这份合同,双方议定:“杜坟祭台下右边三圹全部迁出,左台下三圹原未立堆,于祖坟无碍,愿出价银六两与杜,听程标祭,但不得加土。”

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案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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