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受伤获益方赔偿
本报讯 同在一处施工,听闻他人呼叫就帮衬一把,孰料帮出了事故,落下了十级伤残。赔偿问题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2月23日,记者从石台县大演司法所法援工作站获悉,这起义务帮工引发的事故责任纠纷案已经审结,石台县法院判决被帮工人金溪一次性赔偿帮工人徐旭各项经济损失22951.54元。
金溪和徐旭同为当地一农户家建房,金溪承包了砖工工程,徐旭承包了漆工工程。去年10月20日,金溪和徐旭分别带小工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用电切割瓷砖需要,金溪便让自己的小工把电线插头拔下,然而插头还没拔下,电缆线却突然起火,且火势较大。小工没有经验,站在一旁不知所措,金溪便喊来徐旭帮忙断电。眼疾手快的徐旭赶忙上前断电,然而脚下一滑,不慎摔倒在地,造成足部骨折,伤情鉴定为伤残十级。
出院后,徐旭要求金溪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金溪对此不理不睬。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徐旭转而向石台县大演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2011年12月下旬,大演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徐旭委托,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在此案中,金溪以口头方式邀请徐旭为其断电,徐旭按要求实施了断电,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在帮工过程中,徐旭遭受人身损害,金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旭来说,其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失足摔伤,自己也具有重大过失。 (朱训德记者周莹莹)
石台县大演法援工作站提示:
他人有难,出手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年来在帮工活动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事故,常常导致关系原本不错的当事人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所以被帮工人在选择帮工人时要谨慎,在帮工活动中也有义务对帮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而作为帮工人,在提供无偿帮工中,也应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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