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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责任

池州日报 2017-05-16 04:20 大字

暑假里的一天,我和爸爸妈妈去老房子打扫卫生,累得大汗淋漓。下楼时,路过楼下的小店,因为是老邻居,小店老板张伯伯热情地拉着我们去他的小店坐坐。临走时,热心的张伯伯还从货架上拿了几罐饮料塞给了我。

回到家以后,我准备喝一罐饮料解解渴,开启饮料之前,我习惯性地看了一眼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一看不要紧,生产日期是2015年3月,保质期是12个月,可是现在已经是2016年7月份了,整整过期了四个月啊!我赶紧拿起另外几罐饮料仔细查看,果然还有两瓶过期了!我的心不禁一紧,这样看来张伯伯的店里不会就这几瓶过期了,应该还有其他的过期商品。我赶紧把这件事告诉了爸爸妈妈。

“他店里怎么会出现过期食品呢?这样会让其他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啊!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到,他自己也要受到处罚啊。”爸爸摇着头,一脸疑惑。

“那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应该去打12315消费者热线电话投诉?”想起老师教给我们的法律知识,我浑身充满了正义感。

“张伯伯是我们多年的老邻居,他的为人我了解,不会明知过期仍然销售的,我想是他自己疏忽了,他自己也不知道店里的商品过期了”妈妈试探着说。

对呀!张伯伯人很好,性格温和,待人热情,谁家有个什么事情,他都是热情帮忙,小时候我们这帮孩子最喜欢围在张伯伯的小店边玩,因为张伯伯常常会给我们小零食吃。可这事,真让我们一家陷入了左右为难中。但是,人是会变的,尤其是近几年,在有些人眼里,金钱就是衡量人生价值的唯一标准,张伯伯会不会?我不敢往下想。

同时,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陆续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用来规范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保护其权益,致力构建和谐有序的经济秩序。为了保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位消费者权益日。

经过慎重考虑,我们终于想到了一个好主意。第二天上午,我们特意带着饮料来到了张伯伯的店。张伯伯笑着迎接了我们,妈妈拿出饮料,亲切地说:“张伯伯,昨天在您店里拿的几罐饮料有些是过期的呢!”张伯伯一惊,猛地站了起来:“不会吧?”随即拿过饮料,仔细看了一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他顿时脸涨得通红,不停地向我们赔着不是,说他也不知道商品过期了,早知道过期了,是可以退给商贸公司换货的。听到这里,我的脸也红了,昨晚不该那么揣测张伯伯。这时,张伯伯说“等会闲了,我马上把店里的商品彻底检查一遍。”我和爸爸妈妈都笑了,我抢着说:“张伯伯,不如现在就开始检查吧,我们人多力量大嘛!”张伯伯摸着我的头,直夸我懂事。于是,在这个绚丽多姿的夏日里,一个小店里四个人忙碌的身影,成了一道最美的风景线……

点评:诚信是每个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基本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诚信经营作为经营者的首要义务纳入其中,加重对不诚信商家的处罚力度。《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十倍赔偿”原则。案例中张伯伯险些因为疏忽而造成损失。人人依法行事,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携手共建和谐的消费关系,才能让我们的市场更有序、社会更和谐、生活更美好!

(青阳县第三中学707班汪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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