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田挖沙 触犯刑律
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采挖农田里的沙。日前,青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被告人薛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去年12月15日,薛某与云桥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租赁约40亩土地用于种植桦树,不得取沙用沙,租期30年。后因该地所种植树木成活率较低,薛某便雇人在该耕地上无证挖沙,并将采出的沙子对外销售。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责令薛某等人停止无证采沙行为,但薛某不听,继续雇请工人在该地进行无证采沙。后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向薛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非法采沙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薛某仍在该地以同样方式继续采沙,致大量土地遭到破坏。经池州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鉴定,被破坏农用地面积达20.8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农用地挖沙,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李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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