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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他人纠纷无故牵连第三人沟通无果竟故意毁坏第三人

安徽法制报 2016-02-16 12:05 大字

因与他人纠纷无故牵连第三人,沟通无果竟故意毁坏第三人的财物以泄私愤。近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周某某同湖州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曾签订为期3年的产品经销合同。 201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并未与周某某续签经销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久拖未决。 2015年1月1日,青阳县某装饰城经营者陆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取得该公司产品在青阳县范围内的经销权。周某某得知后气愤难当,多番要求陆某某在自己与该公司纠纷解决后再经营该木业公司地板,遭陆某某拒绝。周某某一气之下,在2015年3月6日、3月18日、3月24日、3月25日、3月27日,5次将陆某某装饰城在其店外及各小区张贴的广告条幅及桁架宣传广告毁坏。

·唐金法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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