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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赌窝藏山中招众聚赌四男子犯开设赌场罪获刑

黄山晨刊 2014-09-01 21:06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以营利为目的,多名男子在黄山区太平湖镇103省道沿线的山中搭建赌窝,聚众赌博。8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裁定维持黄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该4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2013年6月初,来自安徽省青阳县的陈某、王某因赌博输钱,便商议到临近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的山中开设赌场牟利。于是,王某联系陈某,请他帮忙寻找赌博场地。而后,陈某联系了黄山区当地的李某、汪某等负责寻找赌博场所,搭建赌博场地,完工后被告人陈某在青阳县购置了赌博工具,伙同王某招引众多赌博人员,于2013年6月至8月中旬,在太平湖镇103省道沿线的山中,聚众赌博数十场次,涉及赌博地点12处,参赌人员少则三五十人,多则七八十人直至上百人。被告人陈某、王某自己坐庄,以庄家或闲家所赢的5%比例抽取“水钱”,共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在除去开支后每人各得一半。同时,王某还吸纳另案处理的江某等数人参股并予以分红。期间,江某受邀在赌场收取“水钱”和维持赌博秩序,被告人李某、汪某负责接送赌博人员、安排望风及送饭等。同时,被告人陈某、王某在每天赌博结束后,从坐庄的钱中抽取3000元用作所谓的风险金,交由江某保管。

该案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被追逃后,经民警做工作,到公安机关投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多次进行赌博;原审被告人李某、汪某帮助寻找、搭建赌场,并为赌场提供其他服务,4人均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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