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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储获刑9年

安徽法制报 2014-04-11 20:56 大字

池州讯 近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20000元;共犯曹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经营某家具公司过程中,因支付高额借款利息、门面装修、进货资金周转、银行短期资金周转、借款付息为由,向王某某、周某某等不特定的相对人非法吸收资金。案发后经统计,余某某先后向35人多次非法吸收资金,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365万余元。后为扩大经营规模,余某某经人介绍找到曹某,向曹某支付一定手续费,取得验资报告。 11月下旬,该公司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验资资金遂被转走。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未经银监部门批准,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曹某违反公司法规定,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系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檀涓记者谢诗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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