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九华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人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在风景区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风景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风景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组成。
风景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四条 风景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讨论问题、议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风景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系驻风景区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向人大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风景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了解、讨论风景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听取和讨论风景区管委会及风景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通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驻风景区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下转A3版)
(上接A1版)
(四)了解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风景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联系风景区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指导风景区的乡(镇)人大工作;
(六)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做好风景区的市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七)根据青阳县人大常委会安排部署,做好风景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和风景区的青阳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八)检查、督促风景区管委会及风景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青阳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风景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接待、办理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九)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风景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风景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风景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风景区内的乡(镇)人大负责人列席。
第八条 风景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与风景区管委会及风景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风景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和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时,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九条 风景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解决。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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