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开庭审理
池州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开庭审理
本报消息 记者纪良发报道 4月5日,记者从池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妨害安全驾驶一案。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该院审理的池州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据了解,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与其父亲在贵池区某村部站点等待公共汽车欲前往城区,被害人刘某驾驶公交车到达该站点后,周某与其父亲上车,后周某因投币一事与刘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周某用手朝刘某的面部打了两下,致使刘某双眼流泪,后刘某停车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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