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关于解除委托关系暨宣告债权权利的公告
根据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民星基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池州分行”)、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池置业”)、东阳市建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瑞实业”)、王建华、王柳娇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编号: 2014年皖池中银司投字001号)和民星基金、中行池州分行、东池置业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皖池中银司委贷字001号)等协议,民星基金委托中行池州分行向债务人东池置业发放委托贷款本金50,000,000.00元,建瑞实业、王建华、王柳娇为委托贷款的担保人;该债权已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破7号之四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截至2019年8月2日,受托人中行池州分行(委托人民星基金)对债务人东池置业债权总额为79,215,379.67元。
根据民星基金、中行池州分行协商一致,民星基金与中行池州分行已于2020年11月4日解除上述委托贷款项下委托关系,民星基金直接享有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权利、担保权利。
民星基金现公告要求公告中所列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民星基金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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