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杀野生鸟类触犯刑律

新安晚报 2020-04-08 10:43 大字

本报讯3月31日,由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经审理查明,1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居住的贵池区乌沙镇的一个农田里,安装2张粘网猎捕野生动物,至2月19日被巡查民警发现,粘网上有22只鸟类死体。同时民警在被告人家中冰箱内,查获鸟类死体7只。其中有5只符合斑鸫特征,11只符合乌鸫特征,只符合黑领椋特征,只符合山斑鸠特征,只符合珠颈斑鸠特征,以上鸟类均已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

据悉,这是自疫情以来,池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涉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为了满足所谓的‘治病’需要,私设粘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1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表示:“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连日跟进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实际,与公安机关交流梳理现有在案证据,就鸟类鉴定、做好动物处理等提出意见,引导侦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回应社会关切。”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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