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特大长江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28人获刑
本报讯(记者王齐斌)日前,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池州长江段非法采矿案件一审宣判,以施某某、周某某、方某某为首的3个盗采江砂犯罪团伙28名被告人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7年1月至5月、2018年2月至9月期间,涉案非法采矿团伙合作在池州长江段梅龙水域共盗采江砂29次,非法开采江砂价值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严重破坏了长江水生态环境,影响了长江通航安全。认定施某某、周某某、方某某等28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江砂,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首犯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三艘非法采砂船以及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各被告人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这是国家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下一步,贵池区人民法院将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领域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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